有特殊要求的进口机电产品,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书面材料。

2)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提交其进口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自我符合声明及符合性材料。

3)使用制冷剂、发泡剂的进口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提交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

4)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进口货物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5)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各提供一份,用A4纸打印,加盖企业公章,除报检单及特殊要求的材料外均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