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遇本校需要使用时一律暂不租借。

三、本校场地不供举办婚丧喜庆及竞选等活动之用。

四、开放之场地及设备应符合原设计用途,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变更使用。

一、凡申请租借场所者,应在使用前五日,向本校提出申请,经本校总务处审查、校长核定并缴纳使用费后始得使用,如有特殊情形需延迟缴纳,应经学校同意。

二、缴费后因故未使用或延期使用,应于使用日前办理退费,逾期不受理退费。若因天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者,可申请全额退费或延期使用。

三、借用人数过多或财团法人、机关团体租用,学校得视情形酌收保证金,俟使用完毕,场地清理妥当再行无息退还。

二、凡使用本校场地而需布置及各项设备摆设等应先征得本校同意,并应于用毕日负责回复原状交还。

三、使用期间使用者应负责维持场地内外环境卫生、秩序及安全维护或意外事件之处理。

四、使用本校场地及设备等如有损坏应负责照价赔偿或修复。使用本校场地严禁携带狗〈宠物〉及危禁品到校,以免影响校园卫生及学园安全。

五、借用场地活动期间应注意各项安全。

六、借用场地活动期间,应自行投保以维护参与人员权益。

七、学校各项设备未经许可禁止使用,如发生意外事件,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八、活动中如有孩童参与,应特别指导及照顾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