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是为行销而生,而非纯创作的短片。这里所谓的短片,是指较短的电影而言。以金马奖报名资格而言,短片与电影的区分,以60分钟为界线。而全球各大电影奖项中,皆具备短片奖。虽有“微电影”一词,但此类影片类型在各方面上,并不具备与“短片”一词所代表的影片类型作区别的特质。

在国外此类型影片,一般还是以"Short film"(即“短片”)来称呼。有人认为“微电影”一词,仅是华人媒体业者为了商业考量,在“短片”一词上作装饰来区别一般的短片,强加独创的名词,事实上微电影并非短片的分支,但依然是短片。

“微电影”是指专门运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具有完整策划和系统制作体系支持的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的,可以单独成篇,但也有成系列的微电影。所谓的“三微”条件:“微时”(300秒以内)“微制作周期”“微投资规模”,姑且不论这三个条件具体的标准,但是可以看到一个现象:从规划、拍摄、投资规模、播映媒介来说,都释放出受限于既有影音产业链模式之外的新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