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人禁止单方终止租约期限的法例,有学者介绍,该法源自一百年前,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保护流离失所的难民而设,并沿用至今,然而今天将限期由两年增至三年,或许立法者怀旧之余,亦分不清现时社会与百年前的分别。
与百年前的分别是,现在没有战争,社会环境稳定,普遍市民有接受教育,有语文能力,且着重合约精神,能够按自身需要与对方协商租约。事实上,市场上早已淡忘了此不合时宜的怀旧法案,实务上普遍采用“生死约”订立租约,例如四年租约,当中两年死约;两年生约。“死约”期间,双方不得退租;“生约”期间,租户提前指定时间退租,可取回按金。如此,租户具有弹性,业主四年间不得退租。
时移世易,百年前的法例不能迎合现代社会的需求。只有一种情况,才会令租户失去预算,因“生死约”没标准格式,少部分出租人会加入退租条款,这则有可能令租户实际使用时间比租约短,增加租用不确定性。我同意在这情况下对租户作出保障,毕竟他们迁入时付出了成本。
相关法例应集中考虑这种情况,建议法律条文改为“租赁期内,出租人于首三年内无权单方终止合同,但租赁期满不在此限”。这就不会将大量无关的短期租约卷入这个“三年限制”的纷争中,令租赁双方徙添顾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