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因本公司失当、失误导致演出未能如期进行,客方将获发回七成已交付的费用。
2. 如因客方的任何原因导致演出未能如期进行,客方将获发回三成已交付的费用。
3. 如因演出当天的任何天气因素、任何紧急意外导致演出未能如期进行,本公司将按情况发回客方五成已交付的费用,然而本公司保留最终决定权。
4. 于已议定的“到场时间”前2小时,天文台发出的恶劣天气警告仍生效(黑色暴雨、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等),演出将取消,客方将获发回五成已交付的费用。
5. 如演出前一天的下午3时前,本公司仍未成功接收尾期订金,本公司有权视之为客方单方面放弃服务,并有权不发还所有已交付的费用。
1. 如需添加演奏节数(每节约45分钟)或乐手,每一乐手于每一节需加付港币 800元。
2. 如演出前7天内要求添加节数或乐手,每一新乐手于每一节数需加付港币 1000元。
3. 如需添加预设歌单以外的歌曲,每首歌(不多于5分钟)需加付港币 200元。
4. 如客方献唱需要乐队伴奏,每首歌(不多于5分钟)需加付港币 200元。如伴奏之歌曲在预设歌单以外,则每首歌需加付港币400元。
5. 乐队阵容最少由2位乐手组合。
6. 3人乐队之服务费,均按 Vocal Package 的费用加 1位乐手。
7. 4-7人乐队之服务费,均按 Band Package 的费用加相应乐手。
8. 7人或以上乐队之服务费,按情况另议。
1. 议定歌单及到场时间、视察场地等程序,于本公司成功接收前期订金(或全数费用)后进行,并于演出2天前完成该等程序。
2. 如客方欲更改已议定的到场时间,需演出3天前通知本公司。
1. 如于演出前7天内订购服务,属紧急演出,客方须一次**付全数议定的演出服务费。
2. 紧急演出之服务费,会视乎客方要求而𨤳定。
本公司将保留以上所有条款及细则之最终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