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团体和演出场所应注意事项: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演出节目等申报内容。 2、必须严格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3、必须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娱乐休闲场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引的通知》,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4.根据《杭州市疫情期间人员聚集性活动管理规范》第九条的规定,需在演出前到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备案登记,未经备案不得演出,观看演出人数50人以上报当地乡镇(街道)、50-200人报区级防控办、200人以上报市级防控办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