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变换系指更新单元内重建区段之土地所有权人、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实施者或与实施者协议出资之人,提供土地、建筑物、他项权利或资金,参与或实施都市更新事业,于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实施完成后,按其更新前权利价值比率及提供资金额度,分配更新后土地、建筑物或权利金。类似立体的市地重划。

二、权利变换计划只要取得大多数权利人之同意即可实施,其更新前后价值之认定由实施者与全体土地所有权人共同指定专业估价者;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实施者指定一家,其余二家由实施者自本市专业估价者建议名单中,以公开、随机方式选任之,其拟订时程应于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核定发布实施后拟订,必要时得与都市更新事业计划一并办理。

三、协议合建则是由地主与建设公司合作,按其彼此认定之价值比率,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资金合建,并分回改建完成后之建筑物及其土地比例,需取得全部权利人之同意才可实施,其程序依一般建管程序办理,无须另外拟订任何计划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