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度,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商务局加大摸底调查力度,严格执行备案登记制度,

截止目前,办理备案登记7家。国家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在2010年底以前对已备案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退税比例为: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