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卫生福利部会衔教育部等相关部会公告“进入高感染传播风险场域应佩戴口罩”

一、 依据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09年12月8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090153346号函办理。 二、 旨揭公告重点如下: (一) 高感染传播风险场域,指不易保持社交距离,会近距离接触不特定人,可能传播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之室内场所。 (二) 民众进入高感染传播风险场域,应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经场域人员劝导不听者,依传染病防治法第70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3千元 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锾。 (三) 于高感染传播风险场域内有饮食需求者,得于与不特定对象保持社交距离或有适当阻隔设备之情形下,于饮食期间暂时取下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