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美国新墨西哥州,一名女同性恋者Vanessa Willock发电邮向由一对基督徒夫妇 Jonathan & Elaine Huguenin的摄影公司查询,打算请他们拍摄同性恋结合礼的照片。由于信仰的关系,Jon 及Elaine电邮回复“我们拍摄传统婚礼”,礼貌地婉拒了她的要求。
随后,Willock的女同性恋伴侣以普通顾客身份电邮给Elaine的公司,查询拍摄婚礼详情,但没提及同性恋结合礼。Elaine回复查询,表示愿意为她的婚礼拍摄。据此,这对女同性恋伴侣便于同年12月向新墨西哥州人权委员会指控该基督徒夫妇因她们的性取向,歧视她们。其后,委员会于2008年9月裁定基督徒夫妇违反新墨西哥州的反歧视法,须向该对女同性恋伴侣赔偿接近七千美元的诉讼费。[1]
Jon 及Elaine不服判决,然而,即使上诉到新墨西哥州的最高法院,2013年8月最高法院仍一致裁定他们败诉。[2]
Elaine一向有为同性恋者拍摄,只是拒绝拍摄不认同的同性恋结合仪式,并不是恶意歧视同性恋者。另一方面,Willock和其伴侣很快便找到第二间摄影公司为她们服务,没有对她们造成什么伤害。既然如此,一个多元社会,为什么不让不同信念的人各自保有行使他们信仰自由的空间,反而追求只能赞同同性恋的单一社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