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27/2015号行政法规《惩教管理局的组织及运作》。
修改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五十二期第一组第二副刊第27/2015号行政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废止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五十二期第一组第二副刊第27/2015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四款。
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五十二期第一组第二副刊第27/2015号行政法规内增加第十九-A条。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五十二期第一组第二副刊第27/2015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二条所指的附件一,由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
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组织、资讯及资源管理厅”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均视为对“资源及资讯管理厅”的提述。
第2/2007号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
第27/2015号行政法规,惩教管理局的组织及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