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晚上,李某情绪难平。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陆王某手机内应用程序“支付宝”,转走王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3900元。
韩某左手受伤,经法医鉴定为环指功能障碍构成轻伤二级。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及盗窃的基本事实。案破后,李某退赔王某3900元。
被告人李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退还盗窃所得赃款并部分赔偿被害人韩某,又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故意伤害在主观认识上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有伤害他人的可能仍予以放任,均属于“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手持菜刀这种具备极大杀伤性的器具与被害人争执,并在纠缠过程中划伤被害人手指,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而一旦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以上,则表明其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程度达到刑事上的立案标准,将构成刑事犯罪。本案系因民间情感纠纷处理不当而引发,虽“事出有因”,但被害人并无法律层面上的过错,被告人未能合理控制情绪,做出过激行为,从而触犯法律,必须为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王某本系男女朋友关系,按被告人所述,其想起恋爱期间为女友花费不少金钱,实在情绪难平,便想着从女友支付宝中转点钱。但男女友关系可不是亲属关系,不能适用司法解释关于“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这一特殊规定,且即使是在较为亲密的关系中,一方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秘密获取他人的财物,亦属于“非法的占有”,侵犯了另一方的私有财产权利,达到相关标准的,同样将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