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满意度低,两岸都一样,但台湾电视购物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约束,消费者可依该法规定,7日内无条件退货。而大陆则由广电总局发布管理办法对电视购物进行监管,对大陆消费者来说,想要维护消费者权益可说是困难重重。

电视购物归属商品零售业,理应归工商部门管理,但就大陆的国情而言,工商部门管不了电视台,根本开不出罚单。大陆消费者一旦发现受骗,即无法退货又不能索赔。

大陆广电总局今年9月发布管理办法,把电视购物的管理纳入到电视广告管理。尽管广电总局这次对电视购物播出的时长、时段、内容及推销方式等做出规定,甚至也规定电视台必须对播出的电视购物广告和节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大陆消费者认为,广电总局的这一规定,除非加强执行力,否则仍是新瓶装旧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