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下发《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2014】第31号文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污水污染物排放方式: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颗粒物采用脉冲除尘器等设备进行净化处理,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第2号修改单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

HCL、铬酸雾采用酸碱喷淋塔对生产线收集的酸碱废气进行处理,酸碱废气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标准要求。

生产废水,电镀车间车间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根据污水处理站排放口数据检测,生产废水排污口外排废水的各水质指标均能够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