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交易事项及(二)转投资事业相关资讯:
3. 期末持有有价证券情形(不含投资子公司、关联企业及合资控制部分)。(附表三)
4. 累积买进或卖出同一有价证券之金额达新台币三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附表四)
5. 取得不动产之金额达新台币三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附表五)
6. 处分不动产之金额达新台币三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无。
7. 与关系人进、销货之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附表六)
8. 应收关系人款项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附表七)
9. 从事衍生工具交易:请参阅附注七及十。
10. 其他: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之业务关系及重要交易往来情形及金额。(附表八)
1. 大陆被投资公司名称、主要营业项目、实收资本额、投资方式、资金汇出入情形、持 股比例、本期损益及认列之投资损益、期末投资账面价值、已汇回投资收益及赴大陆 地区投资限额:请参阅附表十。
2. 与大陆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经由第三地区所发生之重大交易事项,暨其价格、付款 条件、未实现损益及其他有助于了解大陆投资对财务报告影响之有关资料:请参阅附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