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 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政策,6项专项附加扣除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为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做出如下通知: 1、2020年度符合条件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在12月31日前,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填写
增值税即征即退,附加税费是否同时退还
增值税即征即退,附加税费是否同时退还?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是什么?教育费附加率是多少?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是什么?教育费附加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计费依据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