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 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政策,6项专项附加扣除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为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做出如下通知: 1、2020年度符合条件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在12月31日前,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填写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享受减免? 本文摘要:凭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规模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划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规模,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凌驾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凌驾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凌驾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凌驾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是可以享受减免政策的。 凭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规模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划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规模,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凌驾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凌驾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凌驾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凌驾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增值税即征即退,附加税费是否同时退还?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是什么?教育费附加率是多少?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是什么?教育费附加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计费依据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费用限额如何计算? 审计是干什么的?审计与会计有什么关系? 小微企业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吗?可以开专票吗? 从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合并申报,接下来,本文将对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如何申报作出介绍。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具体办法: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