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汕头市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在对你公司2018年度组织的“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转运服务项目、购置汕头市濠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项目、汕头市体育运动学校2018年运动训练器材购置项目、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区分局DNA实验室设备相关耗材配套设施采购项目、汕头市经济特区林百欣中学现代化教学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
1.有1个项目采购文件设置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评标因素,违反了采购法第22条、条例第20条、18号令第21条、68条,关于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规定。
2.有3个项目采购文件设置评标方式及要素时,将投标人所获荣誉、财务状况等作为评审因素,设置的评审因素未能与采购需求相对应,以上做法违反了条例第34条、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的相关规定。
3.有2个项目的采购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违反了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国办发〔2007〕51号的相关规定。
4.有3个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退还,违反了18号令第37条、74号令第20条、财库〔2014〕214号第31条的相关规定。
5.采购文件中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已经废止的有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违反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20年4月21日前报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