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全部要求。

2.1供应商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2供应商不得具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情形。

2.3供应商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开启当天“信用中国”网站[URL]查询为准),若为失信被执行人,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若在开启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查询的,可在成交公示期间对成交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若成交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采购人将依法取消其成交资格。

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3.2 磋商文件费用300元(此费用由宁波产权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不再提供纸质文件,在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支付后自行下载。

3.3 有关本项目磋商的其他事项,请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注: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 地址、设备下载采购文件或者制作、提交响应文件的,作响应无效处理,以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4.2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或电子保函。

4.3交纳要求:

(1)银行转账(或电汇)账号:在本项目报名后,通过“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 在本项目中取得相应的虚拟子账号;

(2)电子保函:直接通过“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在本项目中购买电子保函(具体操作可查看“资料下载”区内的《电子保函操作说明》)。

磋商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3年3月21日15:00时整。

供应商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则应将磋商保证金由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子账号。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3月23日14时00分,地点为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679号金融硅谷7号楼裙楼(实怡中心14楼)三楼,具体受理场所安排详见电子指示屏幕)。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人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