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投诉称:2022年11月21日海原县教育与体育局和中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海原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室护眼灯采购项目的废标公告》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精神相违背,该公告违法。经宁夏北国创合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后给出的答复函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招标法规定的废标情形,因此我公司提出投诉请政府监管部门认定废标理由违法,保留我公司的中标合法权利。

本机关认为,因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将非强制性认证设置为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的问题,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废标。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款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责令被投诉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整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