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行政长官对第14/2011号行政法规《设立澳门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规定设立的澳门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权限授予经济财政司司长。
将行政长官对第9/2012号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二条规定设立的存款保障基金的监督权限授予经济财政司司长。
订定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若干信用机构于二零一九年度的监察费。
附注:印发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副刊、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第二副刊,内容如下: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第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副刊:
将发给 “绿邨738台有限公司”的第1/2015号牌照续期五年。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第二副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