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银行以调剂本省金融、扶助本省经济建设、开发本省生产事业为宗旨,

定名为某某省银行。

省银行隶属于财政厅,以一省一行为限,省立之其他银行应予裁并。

存款放款储蓄及投资等业务,一概不得经营。

省银行之资本,由省库拨给,并由县市公库参加公股。

十、代理政府或自治团体之其他委托事项。

第一项第七款第八款之业务,应呈经财政部核准。

省银行得受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委托,代办各项业务。

省银行不得经营左列各项业务:

一、无确实担保之放款透支及保证。

省银行设董事十五人,分配如左:

二、省政府聘请省内富有经济、财政、金融学识经验之专家三人。

三、县市参议会各推定候选人一人,报由省参议会就候选人中选出十人,

省银行设常务董事三人至五人,由各董事互选之。

总经理综理全行事务,并对外代表本行,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办理行务。

六、对外重要契约及委托受托事项之审定。

省银行每年决算两次,以六月终为半年决算期,十二月终为全年决算期,

金,次按约定利率拨付公息,再有余额照左列百分比例分配之:

一、员工奖励及董事监察人酬劳百分之二十,分配数员工占百分之十八,

一,照最高额分配有余时,应转入特别公积金。

二、福利基金百分之十。

三、股份红利百分之四十。股份红利按股份比例分配之。

四、地方公益事业经费基金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