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非父母监护人系指未成年人父母发生以下情况,则由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指定照顾该未成年人的人士:
非父母监护权不构成父母监护权。父母必须同意指定。父母任一方均可随时撤销对非父母监护的同意。父母在任何时候均不会失去作为父母的权利。
父母可以在需要之前指定一名非父母备用监护人。非父母备用监护人可以由父母指定,即父母双方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一份文件,宣布他们有意指定非父母备用监护人。非父母备用监护人也必须签署该文件。该文件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没有要求父母立即丧失行为能力。关于家长指定书的建议表格见管辖该程序的法律。
非父母监护权何时生效以及非父母监护人必须采取哪些措施?
非父母监护权在父母出现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身体虚弱或针对其有不利移民诉讼时开始生效。下文定义了这些术语并说明了非父母备用监护人必须做的事。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系指医生已经认定父母在精神上无法照顾其孩子。非父母监护权将在非父母备用监护人收到医生开具的父母无法照顾其孩子的书面证明后立即生效。
非父母备用监护人可有180天的时间向法院申请司法指定。如果非父母备用监护人未向法院提出申请,该监护权将在180天过后终止。
非父母备用监护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以及申请:
一旦非父母备用监护人收到这3份文件,非父母备用监护权就即刻生效。非父母备用监护人可有180天的时间向法院申请司法指定。如果非父母备用监护人未向法院提出申请,该监护权将在180天过后终止。非父母备用监护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以及申请:
非父母备用监护人可有180天的时间向法院申请司法指定。如果非父母备用监护人未向法院提出申请,该监护权将在180天过后终止。非父母备用监护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以及申请:
如果只有一方父母丧失行为能力、身体虚弱或受到不利的移民诉讼,则非父母备用监护人必须在申请时设法找到其父母的另一方。该父母必须签署同意非父母监护权的文件或在法庭上同意非父母监护权。如果非父母备用监护人无法找到孩子父母的另一方,其必须向法院证明已尽合理努力寻找父母另一方。如果法院认为已尽合理努力寻找,则法院可以在未经父母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判决。
在不利移民诉讼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居住在美国境外,则非父母备用监护人可以在未经居住在美国境外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提交申请书。
如果父母证明其在2年内有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重大风险,那么法院也可以指定一名非父母备用监护人。如果情况属实,法院可以指定非父母备用监护人。
要进行司法指定,必须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如果只有父母一方申请,其必须证明已尽合理努力寻找父母另一方,父母另一方已经死亡,或者通过法庭证词或签署同意书同意非父母监护权。
如果父母签署了家长指定书以设立非父母备用监护人,并且非父母监护权尚未生效,则父母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通知非父母备用监护人撤销非父母监护权的打算来撤销指定。
父母可以通过证明撤销非父母监护权的书面通知,向法院申请并通知非父母监护人,终止已经生效的非父母监护权或经司法指定的非父母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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