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务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立法者,它的立法必然是脑袋与屁股并用。所以,有人说,如果当年分税制提交人大立法程序,也许结局会不同。其实,这只是假设,也过于乐观了�?凸鄣厮�,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上收人大,有积极意义,但有限,因为人大与国务院之间的关系不是**意义上的分权制,而是党的集中领导下的分工制。所以,面对赵冬苓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态:“关于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问题,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这是一个“坦诚”的回应,符合人大与国务院的关系的本质,不足为怪。如果真收回了,演分权制之表,却行分工制之实,那就“瞎折腾“了,这才是最糟糕的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是,人大对国务院的货币政策的监督却十分薄弱,相关的法律乏善可陈。目前,货币政策已经被国务院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手段,例如2009年四万亿投资计划,就是一种基于政权稳定考量的激进的经济政策�!吨泄�人民银行法》规定若干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违反法定货币政策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却无规定。如何建立中国的“货币宪法”制度,控制货币发行量,这是更为紧要的问题,但在人大代表的议政中被忘却了。
政府的财政胃口的膨胀是缺乏自律的,各国政府莫不如此。在美国,宪法对政府财政收入、债务总量、铸币税有严格的控制,但在巨额的军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压力下,政府为解决其财务�;�,不择手段。例如,在去年的财政悬崖�;�中,奥巴马政府的幕僚建议发行一枚面值为1万亿美元的硬币,以规避宪法对纸币发行量的限制,令人跌破眼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