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及跟进本区会教育事工之政策及未来发展计划,并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有关建议及报告。
研究香港政府所发表之有关教育政策略询文件,作出回应,并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报告。
经执行委员会之授权依据本港教育条例有关之规定,负责审核,任免,遣调本区会“甲类直属学校”之受薪员工,并订定其薪酬及合约等。至于校长之任免,则按下述第8项办理。
经执行委员会之授权, 由本部建议成立直属幼稚园校董会及直属夜校校董会负责监督及管理本区会相应之“甲类直属学校”日常事工之运作。
依照区会办学使命、愿景、方向、策略性计划及工作计划,为本区会“乙类直属学校”订立办学使命、愿景及核心价值,并建议执行委员会委任“乙类直属学校”之法团校董会或注册校董会之办学团体校董,监管所属学校依区会之宗旨及方针办学。
经执行委员会之授权,由本部代表区会执行依“法例”规定作为“乙类直属学校”办学团体之职能及权责,并于有需要时作出献议提交执行员会决定。
经执行委员会之授权,由本部建议成立直属中学中央校董会及直属小学中央校董会负责监督本区会相应之“乙类直属学校”事工运作及提供相关指引协助学校运作和发展。
就各“甲类直属学校”及“乙类直属学校”校董会之成立,校长任免及遣调作出献议,并提交执行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