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局核准新设外资企业的名称(7-10个工作日);

11、海关、商检与电子口岸登记手续(20-30个工作日)

(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银行资信证明。

厂房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要求: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 200平方米以上;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用途为厂房。

(1)董事会成员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董事会成员的简历,董事长一寸彩照2张,中文履历一份;

(2)可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提供其个人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二寸彩照1张,中文履历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