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台北市道路命名及门牌编钉自治条例第1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户政事务所主动整编:一 原编门牌号码重复、顺序混乱或不符规定。二 因道路命名、更名、废止或其他情形致相关建筑物门牌有整编之必要。
依据台北市门牌编钉作业要点第10点规定,门牌有下列情形之一,户政所得应建筑物所有权人之申请改编门牌:
现有建筑物门牌号码,其基本号、支号或楼层号码之支号,尾数为“4”字者。
建筑物原有多个出入口,因正门面向或主要出入口改变,致影响门牌顺序者。
门牌取消“临”字者。取消后之门牌号与现存门牌号重复,且别无其他可供编列之门牌号时,以该门牌支号改编。
建筑物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二楼以上门牌已依实际出入口编钉而与地面层基本号不同,且两者间亦无其他门牌相隔者。
改定巷弄号者。
建筑物正门斜向两道路衔接处,原编钉门牌号因地貌改变或都市发展致与本自治条例第9条第1项第3款或第4款规定不符者。
另依据同要点第12点规定,申请门牌改编应取得门牌需改编建筑物之所有权人五分之一以上连署后,向户政所提出书面申请。户政所受理门牌改编申请后,除已取得全部建筑物所有权人连署之提案外,应即办理意见调查,于征得需改编建筑物所有权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后,依现有门牌顺序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