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改善营商环境,强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推进我市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前介入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市区范围内市、区两级政府投资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府重点推进的项目、园区工业项目、企业代建的公建配套项目以及其他房屋建筑项目中确实需要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管的。

上述范围内的项目满足以下条件,建设单位可申请工程质量、安全提前介入监管:

(1)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无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有新增建设用地,且新增建设用地已取得省政府征地批复的。

(2)房屋建筑项目。已取得土地划拨批准书的。

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局、规委会审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或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的。

1.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土地、规划等相关材料(附件1、2)。

2.土地、规划材料审核合格后,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向建设单位发放“工程质量安全提前介入监管通知书”,同时通知市建管处、市质监站开展日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建管处、质监站(附件2),参建单位接受监督。

(一)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在以下工程进度前必须办结施工许可证:

1.房建类施工至正负零;2.市政道路水稳铺设前;3.市政桥梁承台浇筑完成。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申请项目的监管,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项目,依法依规查处,并中止质量安全监督。

(三)市住建委将申请提前介入的项目纳入信用管理,对到期未按承诺办结相关事项和施工许可证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四)待市政府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出台后,本规定随即废止。

1.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提供省政府征地批复或土地划拨批准书;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

2.经审定或审查批准后的项目规划方案;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提供复印件,校验原件);

4.工伤保险缴纳凭证(可采用告知承诺);

2.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可采用告知承诺)。

1.施工单位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清单;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可采用告知承诺);

5.外省市企业进宜施工项目信息报送(可采用告知承诺);

6.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复印件(可采用告知承诺);

7.现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采用告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