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月16日发布通知称,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将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采取暂免或减半等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也出台了新的规定。

通知还分别厘定了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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