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建设项目采用节能审查承诺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地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项目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含)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含)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核准的投资项目),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
3、项目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以及试点区域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仍按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