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赛日期:中华民国110年11年11日(公教机关)、11月12日至11月14日。

(三)注册人数:男女慢速垒球竞赛每单位限参加1队,注册运动员以最少12人至最多 20人 为限。

五、注 册:由各单位依据竞赛规程总则第10条规定办理。

(一)比赛规则:采用全国最新慢速垒球比赛规则。规则中如有未尽事宜,则以审判委 员会议之决议为最终判决。

(二)比赛制度:视报名参加队数多寡,于抽签时公布之。

1.各场比赛均以7局定胜负(1小时为限)。赛完7局胜负不分时,采“突破僵局 制”, 赛完5局(含)比赛相差7分以上、4局(含)相差10分以上时,即结束比赛。

2.赛前10分钟提出比赛名单,如超过比赛时间10分钟则弃权论。

3.与赛队伍必须穿着整齐球衣,并印有单位名称始可下场比赛。

4.比赛时如遇有技术规则等问题,以审判委员会决定之。

5.采用标准型木棒打击。

6.比赛用球:采用中华民国慢速垒球协会审定合格之比赛用球(ASIA-A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