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学术不受到国家的任意干扰,大学享有自治的权限。但是,自治不代表不受任何拘束。因此,《宪法》第162条授权国家得以法律监督大学自治,《大学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让教育部得以对大学进行评鉴。虽然大学评鉴的实施,能够让大学明白其问题所在,并因而达到评鉴乃是为了追求学术的目的。然而,不可否认地,大学评鉴与大学自治之间有一紧张关系。因此,本文透过大学自治与大学评鉴关系的厘清、大学评鉴制度的检讨,以检讨我国的大学评鉴法则。简单来说,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于调和大学自治与大学评鉴之间的冲突关系,并为我国的大学评鉴法则,提供改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