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参照《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县光伏产业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磐安县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浙江省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42号)要求,为有效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展,提高新能源发电占比,参照《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补贴产品。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县域范围及金磐开发区范围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补贴对象。兴建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方。
1.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享受补贴装机容量由国网磐安县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进行核实确认。
2.审核发放。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联合对供电公司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结果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补贴。
1.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并与本办法冲突的,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
2.所有同级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防止发生重复补贴现象。
3.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磐安县域范围及金磐开发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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