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核准《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通则》的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 核准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司长办公室通则。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四、办公室主任、政府发言人、私人助理及顾问,应从具担任有关职务的适当高等课程学历或学士学位,又或特别资历的人士中招聘。
三、政府发言人的报酬相等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公共部门领导官职最高薪俸点数;如以兼任方式担任有关职务者,其报酬则最高为该薪俸点的百分之六十,并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政府发言人负责按照行政长官的指示,就政府的政策、措施及活动等事宜建立、组织和确保政府与社会传播媒介、公众之间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