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个人过世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留有资产,那么在处理这些资产之前必须先取得相关地方法院出具的授予承办书。该规则适用于已故人士去世地和生前居住地的所有形式的财产(包括股份和无形财产),且不论有无订立遗嘱。

这表示,如果一个人持有在 BVI 注册成立之公司的股份,则处理这些股份需要取得授予承办书。一般情况下,在取得授予承办书之前,相关股份实际上会被冻结,因为这些股份无法转让,随附的投票权不能行使,且就该等股份支付的股息也无法分配。

授予承办书有两种形式:

(ii) 将外国授予承办书再加盖印章,一经加盖,该外国授予承办书即具有与 BVI 遗嘱认证授予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将外国授予承办书再加盖印章,一经加盖,该外国授予承办书即具有与 BVI 遗嘱认证授予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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