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依据空气污染防制法授权检讨修正空气质量标准,原于108年5月14日预告修正草案,已下修悬浮微粒、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等项目,并于同年7月办理草案公听研商作业,惟为回应各界对于臭氧之意见,经检讨后,特于修正草案增列臭氧8小时达标判定方式,并于本年度7月14日再次办理草案预告作业,以搜集各界意见。

环保署表示,本于世界卫生组织之建议,考量当地空气质量对于人体健康风险、污染现况、可行技术、社会及经济发展等条件,再依据空污法第5条之规定每4年务实检讨空气质量标准之原则,除于去年检讨将我国PM10 24小时值由125微克/立方米降为100微克/立方米,年平均值由65微克/立方米降为50微克/立方米,同时也下修二氧化硫30 PPb 为20 PPb及二氧化氮50 PPb 为30 PPb,此标准值与日本及韩国标准值相当,原草案预告至今,各界许多意见要求增订臭氧8小时达标判定方式,经搜集研议许多欧美及WHO资料,考量我国臭氧8小时标准值60 PPb,与欧盟61ppb相当,故达标判定方式采欧盟之计算方式,及连续三年年统计臭氧8小时不超过25天,如以百分比排序则为九十三百分位对应值。

我国1992年订定空气质量标准已纳入臭氧8小时平均值为60ppb,惟为执行空污应变与提醒民众做好自我健康防护,自2016年发布空气质量指标(AQI)时,即将每日臭氧小时值及8小时值都纳入预报,实务运作中臭氧小时值扮演预警应变角色,提供各级单位超前减少排放,预为布署;而8小时值,则提醒民众实施防护措施,减少曝露,二者功能不同,相互辅助。

环保署对于臭氧管制,已制定许多臭氧前驱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管制作为,目前已完成固定源氮氧化物指定削减准则、涂料挥发性有机物管制标准、研拟修正挥发性有机物管制方案等,另外,109年5月22日行政院已核定未来4年“空气污染行动方案”,因此,环保署会积极与中央各部会合作,督导地方政府落实执行各项污染管制措施,并请全民共同支持与配合各项空气质量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