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今日就美国制裁香港及内地12名官员,向银行业及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发指引。金管局指出,注意到有中港人士受到外国制裁,因情况前所未有,因此要确保业界区分“在香港具法律效力的金融制裁措施”以及“在不具法律效力的外国政府单方面制裁举动”。当局续指,外国政府实施的单方面制裁举动在香港亦没有法律效力,要求业界谨慎评估,致力公平对待客户。
金管局指引显示,香港具有“针对性金融制裁制度”,即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全面实施有针对性的金融制裁。金管局指出,当局自身并没发出或维持任何形式的制裁或指定名单;而若银行自身因须遵守法律规定,要实行有“针对性金融制裁制度”,当局则会对其系统进行监管。
金管局强调,外国政府实施的单方面制裁举动不属于国际“针对性金融制裁制度”的一部分,在香港亦没有法律效力。当局指出,根据香港法例,此举并不向认可机构产生法律责任。
金管局提醒银行业及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在评估是否继续向在香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单方面制裁举动中所指定个人或实体提供银行服务时,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注意考虑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