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并属情节恶劣。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并属情节恶劣,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裁判认为: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张金两人,在城市主干道上,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多处路段超速达50%以上;在民警盘查时又驾车逃离。上述行为,尽管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险,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故认定二被告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但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这里的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的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里的醉酒驾驶,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3. 法律之所以提高对危险驾驶罪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目的是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