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海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海安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2(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竞买资格:竞买人须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1.竞得人于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2.竞得人如为海安市外注册企业,则需在海安市注册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由新公司从事受让地块的开发建设。竞得人如为海安市内注册企业,拟注册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从事受让地块的开发建设的,需在竞买申请时按规定申请。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新公司股权不得擅自转让。本条款由海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落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不按规定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将取消其中买资格,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该公告地块须按规划无偿提供下列公共设施: 物管用房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4‰;社区用房不少于450平方米且不少于30平方米/100户;一层不少于50平方米;社区养老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100户;邮政服务用房不少于25平方米。 4.规划及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江苏省绿色发展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要求,初步设计应含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内容,且应符合《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和《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要求。 5.建筑产业现代化按《苏建科(2017)43号》和《海政办发(2018)15号》文件实施,本条由海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6.按规定标准配建人防设施。 7.按标准配备技防设施。 8.开发建设中涉及周边地块的,由土地竞得人自行与周边地块使用人协商解决;竞得人除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外,还须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费、税。 9.本公告内容由海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本期挂牌出让须知及有关附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