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发
1996年12月31日增订1997年1月22日公布[编辑]
1996年12月31日增订1997年1月22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汽车驾驶人、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七条规定,经举发后,不遵守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责令改正者,得连续举发之;其无法当场责令改正者,亦同。但其违规计点,均以一次核计。 二、交通违规状态持续不改正者因无得连续举发之明文规定,致民众常以已获有交通违规举发通知单,资为不得重复处罚之借口,爰增订本条,以杜流弊
1996年12月31日增订1997年1月22日公布[编辑]
1996年12月31日增订1997年1月22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汽车驾驶人、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七条规定,经举发后,不遵守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责令改正者,得连续举发之;其无法当场责令改正者,亦同。但其违规计点,均以一次核计。 二、交通违规状态持续不改正者因无得连续举发之明文规定,致民众常以已获有交通违规举发通知单,资为不得重复处罚之借口,爰增订本条,以杜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