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药品”停售,给药店人带来很多无法言说的“痛”。其中,药品效期问题,更是当下很多药店人的“心头病”。
停售期间,有些地区“四类药品”直接下架,尘封在仓库;有些地区“四类药品”虽然不下架,但需要尘封在货架;各地区的做法不同,但都完成了“四类药品”停售的统一动作。
停售时间越来越长,“四类药品”效期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因为疫情原因产生的“近效期”,又该如何赔偿?如果还采用“效期赔偿责任制”,是否妥当?店长、柜长及店员对于这种赔偿是否有意见?
特殊时期,药品近效期问题应为采购、运营和商品部的共同问题。
针对近效期品种,商品部应主动调配,公司相关负责部门主动与厂家沟通协调,厂家也应该积极配合,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各部门努力之后,仍产生的近效期赔偿,也应是各部门协调分配,不应该单由某一方承担。不管赔偿最后由谁来承受,结果都不是大家想看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