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场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划要求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需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负责人(法人)、安全主任培训证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提供护照复印件)
4、公司员工社保,最少三个月。最起码要提供到三个考证人员的社保。
5、符合条件的仓库。外地的仓库提供公告备案书(即当地的公证书),可以不用营业执照,本地的仓储验原件。
7、危险品品名MSDS(根据MSDS查询产品类项或者企业直接告知产品类项)。
8、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危化品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化学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向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后拿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
申请文件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文件资料受理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通过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