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公司资讯安全管理机制,金管会前于110年12月28日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并发布相关令释,要求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00亿元以上、前一年底属台湾五十指数成分公司及主要经营电子商务媒介商品或服务之上市(柜)公司于111年底前指派资讯安全长并设置资讯安全单位(包含资讯安全专责主管及至少2名资讯安全专责人员),其余上市柜公司除最近3年税前纯益连续亏损或最近1年度每股净值低于面额者外,应于112年底前配置资讯安全专责主管及至少1名资讯安全专责人员。
金管会提醒应于112年底前完成设置资安人力之上市(柜)公司应适当评估所面临之资讯安全风险及需求,尽早规划安排需投入之设备资源及配置资讯安全专责人力,如有调整内部组织架构或人员职务之必要者,应配合修订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提报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俾于期限内符合法令要求完成资安人力设置,提升公司资安防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