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进驻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开展动漫开发软件(工具)技术人才扶持工作,请有申报需求的企业向园区办公室咨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在中央财政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下,工业和信息化部现开展动漫开发软件(工具)技术人才扶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遴选5个优秀技术人才(团队),每人(团队)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专项资金扶持对动漫开发软件(工具)的开发、应用、推广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个人和技术团队。动漫开发软件(工具)指的是应用于动画、漫画制作的工具软件及工具库,包括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应用于游戏策划、开发和运营的动漫软件工具、音效处理软件、测试软件等。

(一)申请人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从事动漫开发软件(工具)开发、应用、推广的法人单位(不含外资企业),或长期固定组合的技术研发团队,或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申请人开发制作或带领团队开发制作的动漫开发软件(工具)需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发成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社会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申请人开发制作或带领团队开发制作的动漫开发软件(工具)已在社会上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申请人开发制作或带领团队开发制作的动漫开发软件(工具)已应用于知名动漫作品。该动漫作品需获得过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的奖励。

(四)申请者为个人或团队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五)动漫开发软件(工具)应用于动漫作品的证明,及该动漫作品获得奖励的证明。

(六)动漫开发软件(工具)开发、应用、推广期间申请人主要供职单位出具的推荐材料。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申请人向工作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并将初审合格后的材料和推荐意见在4月3日前一并寄送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委托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游戏软件分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