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人权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以拟订一部为保护所有人不受强迫失踪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书的草案。经过三年磋商,有70多个国家以及众多非政府组织、失踪者家属协会和专家参加该工作组的会议。人权理事会在其2006年6月第一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于同年12月通过了此公约。2007年2月6日,在巴黎举行了签字仪式,历史性地开放了《公约》供签署,当时有57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公约》申明大规模或有组织的强迫失踪行为,构成危害人类罪。它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考虑到强迫失踪罪的极端严重性,对之给予相应的处罚。《国际公约》于2010年12月23日生效,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随即成立。

如同许多其它专题人权问题,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和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会并肩共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共同协助各缔约国抗击各种强迫失踪现象。由于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仅限于那些已批准该公约的国家,而工作组能够顾及所有国家的状况,因而这种合作值得考虑。委员会有权处理《公约》生效后的那些强迫失踪案件,而在《公约》生效前,工作组可以审查所有情况。

如何利用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这一机制(PDF格式、英文)

《用于提交关于强迫失踪受害者审诉的表格》

关于将强迫失踪问题视为一个危害人类罪的一般性意见(英文)

关于将被强迫失踪问题视为一种连续犯罪的一般性意见(英文)

与强迫失踪有关的了解真相权利的一般性意见(英文)

在被强迫失踪的情况下法律面前人的地位得到承认的权利的一般性意见(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