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交易所将会公布合资格发行结构性产品的交易所上市股份名单(“合资格股份列表”),并列明本交易所有否对某一类别结构性产品所涉及的该等合资格股份作出限制。合资格股份列表一般约每季公布一次。合资格股份列表上的股份将分为两个类别:“单一类股份结构性产品的正股”以及“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
(2) “单一类股份结构性产品的正股”概指那些合资格作为涉及单一类别股份或一篮子股份的结构性产品的正股的股份。“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则指那些只合资格作为涉及一篮子股份的结构性产品的正股的股份。
(3) “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再分3类:“第一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第二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及“第三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这分类决定了《上市规则》第15A.32(3)条规定有关股份可占的最高比重。
(1) 本交易所一般按下述标准编制“合资格股份列表”,但会在认为适当时修订或更改编制标准。
(2) “单一类股份结构性产品的正股”指那些由公众人士持有的市值(“公众持股市值”)至少达40亿港元的股份;“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则指那些公众持股市值至少达10亿港元的股份。
(3) 结构性产品之正股须连续于一段时间内维持公众持股市值40亿港元及10亿港元的规定。合资格期限于编制“合资格股份列表”的截止日期结束。该期限可以是:
(ii) 不超过连续70个营业日的时间,期间该结构性产品之正股未有被暂停买卖的时间占60个营业日,被暂停买卖的时间不多于10个营业日。
(4) 《上市规则》第8.08(1)及8.24条列出了计算“由公众人士持有”股份数量的指引。股份禁售安排所涉及的股份不会视作由公众人士持有,直至禁售期届满为止。
(5) 编制“合资格股份列表”的截止日期当天的公众持股市值,将用以把“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或第三类的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方法如下:
(i) 公众持股市值由10亿港元至20亿港元的股份,一般列作“第一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