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14〕63号 根据《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22个申请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了审查,现公布认定结果(详见附件)。 通过认定的单位须严格按规定在公布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按市场 机制承担委托的监测业务。当有关监测方法更新,人员、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及时向我局办理变更登记。在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严格执 行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或群众举报,我局将依据《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结果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16日 2014年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