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起,受管制电器的供应商必须经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登记,方可分发受管制电器。已登记供应商亦须履行其他法定责任,包括向环保署呈交申报及缴付循环再造征费,以及在分发受管制电器时提供循环再造标签。

在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废电器计划)下,消费者购买受管制电器时如欲弃置属相同类别的旧电器,销售商须根据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批注的除旧服务方案,应消费者要求,安排从消费者指定的处所免费移走一件相同类别的旧电器。

消费者购买受管制电器时,销售商须提供有订明字句的收据,让消费者更清楚在废电器计划下政府就每件受管制电器向登记供应商所征收的循环再造征费,以体现“显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