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查获之私烟、私酒及**制私烟、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类容器,没收或没 入之。 依本法查获之劣烟、劣酒,没收或没入之。 以符合国家标准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类产品为制酒原料,或制烟酒原料含有对人体健康有 重大危害之物质者,该原料、半成品没收或没入之。 前三项查获应没收或没入之烟、酒与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类容器,不问属于行为人与 否,没收或没入之。 贩卖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烟酒,不问属于何人所有,没入之。
第五十九条(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别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第五十七条规定,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