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拟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容许以一次性个案方式移交逃犯,并适用于与本港未有订立移交逃犯长期安排的地区。当局向立法会提交文件,提到二十岁少女潘晓颖去年在台湾被杀害弃尸的案件,疑凶虽潜逃返港被捕,但因案件于台湾发生,本港没有司法管辖权,港、台两地亦无司法引渡安排,故只能以较轻微罪名起诉,指案件凸显现在条文缺陷,如容许严重罪犯潜伏在港不予处理,违反公义亦严重威胁本港治安及人身安全。

1.翻阅新闻及立法会文件,了解保安局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理据及具体安排。

2.“容许本港与未有订立移交逃犯长期安排的地区以个案方式移交逃犯”,试分析其利弊。

3.从现时法例及修例建议,就逃犯移交的安排,你认为对于疑犯的个人权利有多大程度的保障?试述理据。

.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