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的签证依申请人的入境目的及身份分为四类:

停留签证(VISITOR VISA):系属短期签证,在台停留期间在180天以内。

居留签证(RESIDENT VISA):系属于长期签证,在台停留期间为180天以上。

入境限期(签证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栏):系指签证持有人使用该签证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 (或ENTER BEFORE) APRIL 8 1999即1999年4月8日后该签证即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签证持有人使用该签证后,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时起算,可在台停留之期限。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种类。持停留期限60天未加注限制之签证者倘须延长在台停留期限,须于停留期限届满前,检具有关文件向停留地之 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 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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